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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有偿错时共享停车指导意见!

2019-12-04 11013

《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发布,推进全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同时,首次明确共享停车双方需围绕收费价格、停放时段、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

优先用于居住停车

错时共享停车,近几年,西城、东城等城区已经进行了一些尝试。《意见》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错时共享停车,街道来牵头。根据《指导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建立共享停车协商机制,对接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组织、协调、引导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

到点儿没走算违约

约定了停车时间,到点儿车却没开走,这种违约行为最让共享车位的单位头疼。《指导意见》指出,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为了规范供需双方行为,《指导意见》还指出,鼓励停车行业社团组织建立停车设施供给方和停车人严重违约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以规范共享停车参与双方行为。

闲置车位及时发布

车位拿出来共享了,如何让更多市民知道?《指导意见》提出,区停车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将停车设施位置、共享车位数量、供需双方信息、共享时段、收费价格等相关数据录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并加强对本辖区共享停车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鼓励停车设施供给方与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方便周边居民了解区域停车资源状况,促进共享停车向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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